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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7版)》解读
消息来源:舟山市人防办  发布日期:2017-11-29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大 中 ]


    现就《浙江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7版)》(以下简称人防处罚裁量基准)作如下解读。
    一、基本概念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依照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原则,细化违法情形及对应处罚种类、幅度,制定的法律适用具体规则。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不是创设新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而是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法律责任分割为若干裁量阶次,每个阶次规定一定的量罚标准,依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处以相对固定的处罚种类和量罚幅度,同时明确从轻或从重处罚的必要条件的一种判断标准。
    二、出台背景
    2015年4月30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35号公布《浙江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第五条规定:“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由本系统执行的行政处罚进行梳理,并对可以细化和量化的裁量事项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2015年5月19日省法制办印发《关于做好〈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进一步要求“各省级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总结近年来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经验,按照《办法》规定要求,对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由本系统执行的行政处罚事项重新作一次全面梳理,组织制定或修订本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并通过本部门门户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布。”根据省政府规章和省法制办通知要求,省人防办于2015年11月30日印发公布《浙江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试行)》(浙人防办〔2015〕40号)。
    《浙江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试行)》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以来,有关的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发生调整。2015年12月《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次修正、《浙江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第一次修正,2016年4月《浙江省防空地下室管理办法》制定出台,与此同时我省人防系统权力清单也进行了动态调整,我省人防系统的行政处罚事项的数量、名称、依据发生较大变化。从实施情况看,《浙江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试行)》也有待进一步修改完善。
    根据《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省政府令第335号)第七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制定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调整情况或者执法工作实际,及时修订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省人防办对《浙江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试行)》进行了修订,印发《浙江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7版)》(浙人防办〔2017〕46号)。
    三、主要内容
    人防处罚裁量基准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浙江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浙江省防空地下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事项,共34项裁量标准。每项裁量标准包含权力基本码、权力名称、法律依据、违法情节、处罚标准等内容。违法情节根据由轻到重的标准划定为轻微、一般、较重、严重和特别严重5个阶次,每个阶次考虑具体违法情形,确定相应处罚标准,便于执法人员操作。
    人防专门法律法规规章涉及的人防工程类行政处罚事项,主要按涉案工程面积进行细化和量化,划分5至7个阶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涉及的行政处罚事项,主要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建质〔2007〕257号)和《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0〕111号)的事故等级划分,进行细化和量化,划分5个阶次,具体为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造成一般工程质量事故、造成严重工程质量事故的、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和造成特别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根据工程质量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工程质量事故分为4个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本等级划分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涉及文件资料报备的行政处罚事项,主要按整改时间进度,采取类似加处罚款或滞纳金的形式,按日计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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