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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防空行业市场责任主体信用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消息来源: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1-01-07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大 中 ]

现就《浙江省人民防空行业市场责任主体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相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出台《管理办法》的目的

为更好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民防空的重要指示,落实国家和我省关于信用建设的有关要求,全面加强人民防空行业领域信用管理,建立健全人防行业市场责任主体守信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让“守信者一路绿灯,失信者寸步难行”,省人防办制定了本《管理办法》。

二、《管理办法》的起草依据

该《管理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浙江省防空地下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国家人防办《关于建立人民防空行业市场责任主体失信惩戒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国人防〔2018〕117号),《 浙江省公共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制定。

三、《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该《管理办法》主要规定了省、市、县三级如何对人防行业市场责任主体开展信用评价、应用信用评价结果以及开展信用评价的程序、标准、方法。《管理办法》总体分五个章节加附件部分:第一章总则,共6条。主要是制定本办法的基本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省、市、县(市、区)人防主管部门职责区分。第二章信息归集,共5条。主要明确了信用信息的分类、定义和认定,以及信息归集的相关要求。第三章信用评价及应用,共11条。主要明确了市、县(市、区)人防主管部门认定不良信息以及对有不良信息的行为主体的管理措施。明确了省人防主管部门统一开展信用评价的方法、程序。明确了信用分类以及被评为不同等级的惩戒措施。第四章“红、黑名单”管理和应用,共6条。主要是明确了“红、黑名单”的认定方法、标准、程序以及激励和惩戒措施。第五章附则,共2条。主是要明确了信用信息修复参考规定和本办法实施时间。附件部分有5项,主要是浙江省人防行业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的认定标准,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以及不良行为、“红、黑名单”记录审核表、不良信息和“黑名单”信息认定告知书。

四、《管理办法》施行的日期及有效期 

《管理办法》2020年9月30日前公布,2021年1月1日施行。


附件:公开征求意见采纳情况


浙江省人民防空行业市场责任主体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反馈及采纳情况表

单位名称

反馈意见

采纳

情况

不予采纳

理由

杭州市及下辖县人防主管部门

无意见



宁波市及下辖县人防主管部门

无意见



温州市及下辖县人防主管部门

无意见



湖州市及下辖县人防主管部门

无意见



嘉兴市及下辖县人防主管部门

1.建议在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中增加一个“审图“单位。2. 建议将“第十条 不良信息是指人防行业市场责任主体在从事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施工、设计、监理、使用维护、专用设备生产安装、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等过程中,产生的对其信用状况构成负面影响的不良行为信息。”改为“不良信息是指人防行业市场责任主体在从业过程中,产生的对其信用状况构成负面影响的不良行为信息。”3.第二十条第五款“实施一定期限内行业禁入措施”应明确期限,比如3个月。

第1条未采用;第2、3条采用

审图单位已包含在办法中规定的“从事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维护管理等从业单位的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使用及其管理活动。”中

绍兴市及下辖县人防主管部门

无意见



金华市及下辖县人防主管部门

1.建议将第二十五条“(一)对较大(含)以上安全事故或者12个月内发生2次(含)以上一般安全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修改为:“发生较大事故并对较大(含)以上安全事故或者12个月内发生2次(含)以上一般安全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2.建议将“不良信息的公布期限为6个月“改为12个月。

第1、2条均未采用

原条款符合国家人防办《关于建立人民防空行业市场责任主体失信惩戒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国人防〔2018〕117号)以及《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规定要求。

衢州市及下辖县人防主管部门

1.建议将第十七条中“在办理从业许可证延续、变更,相关资质延续、变更、升级等行政许可事项中提供优先办理、容缺办理、承诺办理等便捷服务”中的“优先办理”删除。2.将《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资质资信”中的工程业绩、承诺履行设置基础分,在评价期内有项目业务的,得基础分10分;另外,每增加一个项目加2分,最高20分。3. 建议在《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荣誉表彰”中,增加荣誉表彰具体内容,如项目获得优质工程奖等。

条1、3条未采用;第2条采用

第1条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有关要求明确。第3条主要是考虑荣誉表彰的广泛性。

舟山市及下辖县人防主管部门

无意见



台州市及下辖县人防主管部门

1.将附件《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中的承诺履行并入工程业绩模块。2.降低《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中不良行为的扣分值。3.建议黑名单正常修复后,在《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中对应加回200分。4.将《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中的违反规范问题改为违反强制性规定。

第2条未采用;第1、3、4条采用

结合信用评价周期以及“黑名单”认定标准中的“12个月内有3次(含)以上不良行为的;等规定综合考虑确定。 

丽水市及下辖县人防主管部门

无意见



 《浙江省人民防空行业市场责任主体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原文链接:http://zsrf.zhoushan.gov.cn/art/2021/1/7/art_1563986_588728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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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防空行业市场责任主体信用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1-01-07

现就《浙江省人民防空行业市场责任主体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相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出台《管理办法》的目的

为更好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民防空的重要指示,落实国家和我省关于信用建设的有关要求,全面加强人民防空行业领域信用管理,建立健全人防行业市场责任主体守信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让“守信者一路绿灯,失信者寸步难行”,省人防办制定了本《管理办法》。

二、《管理办法》的起草依据

该《管理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浙江省防空地下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国家人防办《关于建立人民防空行业市场责任主体失信惩戒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国人防〔2018〕117号),《 浙江省公共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制定。

三、《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该《管理办法》主要规定了省、市、县三级如何对人防行业市场责任主体开展信用评价、应用信用评价结果以及开展信用评价的程序、标准、方法。《管理办法》总体分五个章节加附件部分:第一章总则,共6条。主要是制定本办法的基本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省、市、县(市、区)人防主管部门职责区分。第二章信息归集,共5条。主要明确了信用信息的分类、定义和认定,以及信息归集的相关要求。第三章信用评价及应用,共11条。主要明确了市、县(市、区)人防主管部门认定不良信息以及对有不良信息的行为主体的管理措施。明确了省人防主管部门统一开展信用评价的方法、程序。明确了信用分类以及被评为不同等级的惩戒措施。第四章“红、黑名单”管理和应用,共6条。主要是明确了“红、黑名单”的认定方法、标准、程序以及激励和惩戒措施。第五章附则,共2条。主是要明确了信用信息修复参考规定和本办法实施时间。附件部分有5项,主要是浙江省人防行业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的认定标准,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以及不良行为、“红、黑名单”记录审核表、不良信息和“黑名单”信息认定告知书。

四、《管理办法》施行的日期及有效期 

《管理办法》2020年9月30日前公布,2021年1月1日施行。


附件:公开征求意见采纳情况


浙江省人民防空行业市场责任主体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反馈及采纳情况表

单位名称

反馈意见

采纳

情况

不予采纳

理由

杭州市及下辖县人防主管部门

无意见



宁波市及下辖县人防主管部门

无意见



温州市及下辖县人防主管部门

无意见



湖州市及下辖县人防主管部门

无意见



嘉兴市及下辖县人防主管部门

1.建议在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中增加一个“审图“单位。2. 建议将“第十条 不良信息是指人防行业市场责任主体在从事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施工、设计、监理、使用维护、专用设备生产安装、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等过程中,产生的对其信用状况构成负面影响的不良行为信息。”改为“不良信息是指人防行业市场责任主体在从业过程中,产生的对其信用状况构成负面影响的不良行为信息。”3.第二十条第五款“实施一定期限内行业禁入措施”应明确期限,比如3个月。

第1条未采用;第2、3条采用

审图单位已包含在办法中规定的“从事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维护管理等从业单位的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使用及其管理活动。”中

绍兴市及下辖县人防主管部门

无意见



金华市及下辖县人防主管部门

1.建议将第二十五条“(一)对较大(含)以上安全事故或者12个月内发生2次(含)以上一般安全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修改为:“发生较大事故并对较大(含)以上安全事故或者12个月内发生2次(含)以上一般安全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2.建议将“不良信息的公布期限为6个月“改为12个月。

第1、2条均未采用

原条款符合国家人防办《关于建立人民防空行业市场责任主体失信惩戒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国人防〔2018〕117号)以及《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规定要求。

衢州市及下辖县人防主管部门

1.建议将第十七条中“在办理从业许可证延续、变更,相关资质延续、变更、升级等行政许可事项中提供优先办理、容缺办理、承诺办理等便捷服务”中的“优先办理”删除。2.将《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资质资信”中的工程业绩、承诺履行设置基础分,在评价期内有项目业务的,得基础分10分;另外,每增加一个项目加2分,最高20分。3. 建议在《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荣誉表彰”中,增加荣誉表彰具体内容,如项目获得优质工程奖等。

条1、3条未采用;第2条采用

第1条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有关要求明确。第3条主要是考虑荣誉表彰的广泛性。

舟山市及下辖县人防主管部门

无意见



台州市及下辖县人防主管部门

1.将附件《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中的承诺履行并入工程业绩模块。2.降低《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中不良行为的扣分值。3.建议黑名单正常修复后,在《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中对应加回200分。4.将《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中的违反规范问题改为违反强制性规定。

第2条未采用;第1、3、4条采用

结合信用评价周期以及“黑名单”认定标准中的“12个月内有3次(含)以上不良行为的;等规定综合考虑确定。 

丽水市及下辖县人防主管部门

无意见



 《浙江省人民防空行业市场责任主体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原文链接:http://zsrf.zhoushan.gov.cn/art/2021/1/7/art_1563986_58872851.html